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3165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瑞昌投资有限公司、刘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本金225000元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6元,减半收取4133元。由原告潘利时负担1133元,被告刘文龙负担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