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1430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邯郸市隆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马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玉芹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计6835元,由邯郸市隆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马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