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757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伟应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信用卡本金98795.83元;二、被告万伟应支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信用卡利息11898.34元,费用15437.14元(截至2020年10月10日),后段利息按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126131.31元,限被告万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被告万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