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0民初5150号 |
案号 |
(2022)川0180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周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借款,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周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