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4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民终827号
案号
(2022)川0504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二、由彭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邹永安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邹永安就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石堡湾1至4层(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070804号)、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石堡湾1层(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0708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邹永安、钟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彭刚的诉讼请求。六、驳回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七、驳回秦远树、崔志伟、文春燕、杨照容、袁维波、蒋国洪、游传智、雷宏、朱永浩、陈刚、达剑、梁建国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邹永安、钟国华负担8000元、彭刚负担542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彭刚、泸州虹剑液压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00元,由邹永安、钟国华负担8000元、彭刚负担89000元、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崔志伟、杨照容、袁维波、游传智、雷宏、朱永浩、陈刚、达剑、梁建国负担111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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