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01民初1154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2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在西昌市临时占道停车位停车产生的费用147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lc(98761,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董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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