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民终477号、(2021)闽0425民初1464号 |
案号 |
(2021)闽0425执1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闽0425民初2312号:一、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唐丁分支付劳务工资400000元;二、唐志方对上述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闽04民终477号:一、维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唐志方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唐丁分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唐丁分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负担。(2021)闽0425民初1464号:唐志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唐丁分支付劳务工资400000元;唐志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唐志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