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艺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8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民终1490号 |
案号 |
(2022)川0524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叙永县敏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祝伦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81765.73元;胡艺耀、肖冰、肖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谢祝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计3304元,由叙永县敏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胡艺耀、肖冰、肖吉承担连带责任,由谢祝伦负担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叙永县敏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胡艺耀、肖冰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