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红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勇代偿款403820.44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403820.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曹红云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牛志平对张勇向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曹红云不能追偿的部分(403820.44元),分担134606.8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34606.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李文峰对张勇向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曹红云不能追偿的部分(403820.44元),分担134606.8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34606.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驳回张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2元,由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曹红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