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红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0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1455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2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勇代偿款403820.44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403820.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曹红云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牛志平对张勇向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曹红云不能追偿的部分(403820.44元),分担134606.8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34606.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李文峰对张勇向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曹红云不能追偿的部分(403820.44元),分担134606.8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34606.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驳回张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2元,由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曹红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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