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15865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4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健、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琼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  二、被告王健、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琼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60,000元,之后以人民币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百分之一计算);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时间
2018-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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