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8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1民初2837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强偿还原告李美林欠款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王志强向原告李美林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限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912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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