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6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3171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双伟、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丽萍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92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张双伟、刘海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