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本金10982187.85元及利息163085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二、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国、石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48元,由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国、石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