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俊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7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348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本金96万元、利息109016.42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就被告王洪波以其位于丛台区人民东段路北春晖小区1号院1-2-12号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02923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债权70万元范围内);三、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在第二项判决实现债权后,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就被告郭俊平以其位于邯山区中柳林生活区10-1-2号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18077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范围20万元),郭俊平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洪波追偿;四、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在第二项判决实现债权后,郭俊平、任月娥对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郭俊平、任月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洪波追偿;五、驳回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1元,减半收取7210.5元,由王洪波、郭俊平、任月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