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2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6民初2121号 |
案号 |
(2021)冀0406执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杜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本金21,186.60元和截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2,813.03元、消费手续费225.6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42.79元,合计25,468.02元并支付2019年3月27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元,由杜德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