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志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6民初494号 |
案号 |
(2021)冀0406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长林支付工程款291237元及利息(以29123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1元减半收取计3246元、保全费1976元,由被告牛志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