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岐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023民初1327号 |
案号 |
(2018)新4023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犁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之前向原告张其军支付劳务费877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为90700元。二、被告杨岐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17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伊犁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岐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