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岐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3********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023民初1327号
案号
(2018)新4023执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伊犁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之前向原告张其军支付劳务费877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为90700元。二、被告杨岐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17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伊犁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岐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时间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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