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94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智辉借款本金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