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阳市中峨建材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20********77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10766号 |
案号 |
(2022)川0180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简阳市中峨建材厂、樊鹏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杨廷武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两年的租金分红款138,430元;由简阳市中峨建材厂、樊鹏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杨廷武分红款138,43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138,43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廷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87元,由樊鹏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