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盛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4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1898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欧盛告应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121.14元;二、被告欧盛告应当以612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限被告欧盛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欧盛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