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4928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8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朱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13,741.66元;三、被告朱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2%上浮50%即15.3%计算);四、被告吴小妹对被告朱剑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小妹清偿上述债务后可在清偿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朱剑追偿;五、被告宋尧春对被告朱剑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尧春清偿上述债务后可在清偿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朱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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