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1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1566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偿还原告凌受奖借款282000元及利息(以2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凌受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