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9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91民初718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良生、李丽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1617034.44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的利息81026.64元,本息共计1698061.08元及以本金1617034.4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二、限被告陈日兄、被告彭秀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528592.03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45157.63元,本息共计1573749.66元及以本金1528592.0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三、限被告郑小敏、被告林珊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492897.20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74587.96元,本息共计1567485.16元及以本金1492897.2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四、被告陈良生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日兄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郑小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陈良生、陈日兄、郑小敏分别以保证金17.8万元、17万元、16万元设定质押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颜春霞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郑向东对本判决第三项在最高额为19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陈良生水产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204万元、192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日兄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204万元、192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湛顺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204万元、192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被告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被告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玉芳、被告龙土金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在最高额为贰亿柒仟柒佰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14.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1034.36元,由上述十八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龙土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3568205893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避风塘地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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