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1********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2765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闵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920元及违约金4561.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被告闵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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