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4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72民初38号 |
案号 |
(2018)闽7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贷款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2017年6月30日,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各期利息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6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分段计算,其中最后一期应计至提前还款日2018年4月4日,年利率为5.22%,且应扣除已支付的部分;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7.83%);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船名分别为“福远渔873”、“福远渔875”、“福远渔876”、“福远渔877”、“福远渔878”、“福远渔879”、“福远渔880”、“福远渔981”的8艘渔业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8艘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船名分别为“福远渔873”、“福远渔875”、“福远渔876”、“福远渔877”、“福远渔878”、“福远渔879”、“福远渔880”、“福远渔981”的8艘渔业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8艘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质押账户(账号:1502014180001564)中的燃油补贴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款项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告福建省长福渔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质押账户(账号:1502014210009693)中的燃油补贴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款项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质押账户(账号:698973801)中的燃油补贴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款项在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告福建省长福渔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质押账户(账号:1502014210009693)中的燃油补贴款享有质权,有权就该款项在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被告福建省长福渔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洛岛海产品有限公司、张伙利对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上述第三、五、六、九项各担保权实现之和以不超过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为限;十一、上述第四、七、八、九项各担保权实现之和以不超过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福渔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洛岛海产品有限公司、张伙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9-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伙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2154722137A |
登记机关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