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807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钟承玖工资款7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金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