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水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02********2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5民初58217号 |
案号 |
(2021)沪0115执36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pazl0523-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二、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pazl0523-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豫nc1795,车架号lzgjlgt97fx120708,发动机号:1415a004087;海征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豫nf604挂,车架号:la9940cl8f0hjd075),并协助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51,481.36元以及违约金14,000元;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所有;五、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六、被告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赵学良、张霞、陈铁军对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第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赵学良、张霞、陈铁军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85元,由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赵学良、张霞、陈铁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