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2********88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024民初241号 |
案号 |
(2017)黑1024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李伟、隋源、隋志学、刘萍因隋方勇死亡的的损失12616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0801.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孙延滨、孙昊晨、尹淑杰因纪艳霞死亡的的损失13390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0801.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刘振帮、王淑英、刘雨芯因刘妍死亡的的损失13218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王宝良和刘爱秀赔偿原告栾海燕、谭振国因谭宏扬死亡的的损失118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刘庆、刘雨、张玉峰因戈淑兰死亡的的损失118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7-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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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0079503488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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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长安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