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312********8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1024民初241号
案号
(2017)黑1024执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李伟、隋源、隋志学、刘萍因隋方勇死亡的的损失12616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0801.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孙延滨、孙昊晨、尹淑杰因纪艳霞死亡的的损失13390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0801.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刘振帮、王淑英、刘雨芯因刘妍死亡的的损失13218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王宝良和刘爱秀赔偿原告栾海燕、谭振国因谭宏扬死亡的的损失118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王宝良和被告刘爱秀赔偿原告刘庆、刘雨、张玉峰因戈淑兰死亡的的损失118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6-15
发布时间
2017-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孟庆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200795034887L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长安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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