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2********1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322民初4140号
案号
(2022)川1322执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强、金国富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cb00281920118687);二、被告胡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剩余贷款本金129647.48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129647.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9%的150%标准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胡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四、被告金国富对被告胡强上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胡强、金国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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