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欣宏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902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一、被告彭喜发、被告宜春市欣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城借款本金730万元及利息(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以9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3年6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已支付的245万元应予以抵扣。);二、被告黄永华、被告宜春市黄龙春阳水泥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城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黄永华、宜春市黄龙春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喜发、宜春市欣宏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44元,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74444元,由被告彭喜发、宜春市欣宏机械有限公司、黄永华、宜春市黄龙春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60590元,由原告吴城负担138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0元,由黄永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喜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2662025581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