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21民初1210号
案号
(2022)辽1321执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曹桂娅与被告郭敏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曹桂娅与被告郭敏的婚生长女郭子琪由原告曹桂娅抚养,被告郭敏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10日前)给付郭子琪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桂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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