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3********0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7424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涛、黄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忠利支付货款2790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79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27900元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由被告向涛、黄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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