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晓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81********3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03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2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程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龙文海融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897620.67元;二、陈程浪应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漳州龙文海融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计付借款利息,其中:2019年8月29日提供的借款27.5万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以272620.67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9月18日提供的借款2.5万元,自2020年9月18日计算,2020年10月9日提供的借款20万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2019年10月18日提供的借款20万元,自2020年10月18日计算,2019年11月13日提供的借款20万元,自2020年11月13日起计算;三、陈程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龙文海融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支付保全保险费2728.3元,保全费5000元;四、罗晓兰、陈清龙、刁向萍、罗日兴、梁燕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驳回漳州龙文海融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2元,由陈程浪、罗晓兰、陈清龙、刁向萍、罗日兴、梁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