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5085号 |
案号 |
(2022)冀0434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张永强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二、张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汤新叶、申献华、申献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123648.9元;三、汤新叶、申献华、申献彬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永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142.82元;四、驳回汤新叶、申献华、申献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张永强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张永强承担2626元,汤新叶、申献华、申献彬承担18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张永强承担118元,汤新叶、申献华、申献彬承担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85元,由张永强承担2657元,汤新叶、申献华、申献彬承担16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