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靖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412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米学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息);二、被告王靖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米学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被告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靖波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米学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息;自2020年8月2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息);二、被告王靖波、王海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米学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被告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靖波、王海燕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米学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息);二、被告王靖波、王海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米学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被告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靖波、王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