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金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3********4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416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2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海宁市渤卡家具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29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借期内利息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逾期利息,以借款2950000元为基数,均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尚纺织涂层有限公司、海宁市德诚家私有限公司、周顺胜、唐金梅、倪建英、步荣杰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35903元,执行申请费31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时间
2017-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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