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学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2********7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835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云龙、庞学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龙伟借款本金15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杨云龙、庞学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