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1民初3321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恢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49%的150%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月份起,从每月21日以每月应付利息按年利率7.49%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7%的150%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2月份起,从每月21日以每月应付利息按年利率7.7%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扣除已付的利息183,493.34元);三、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76%的150%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2月份起,从每月21日以每月应付利息按年利率7.76%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四、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铸轧生产线(2套)、1号箔轧生产线、2号箔轧生产线各1套所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后,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李景超、刘志红、郭长奎、王爱苹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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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凯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8807334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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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巩义市站街镇(陶瓷厂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