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七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9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凌七生、曾小林应共同支付原告许福生投资款5000元,利润550000元;二、被告凌七生、曾小林应共同支付原告许福生投资款利息300元(5000元按月息1.2%,从2021年1月起计算至2021年5月止);上述款项共计555300元,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7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0687元,由被告凌七生、曾小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