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会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24********2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0802执1369号
案号
(2022)吉0802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宇浩、李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利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宇浩、李会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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