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6********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26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2)浙0326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林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26177.48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被执行人林峰对申请执行人徐步银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3.被执行人林峰、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林峰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被执行人林峰承担申请执行费27662元(被执行人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执行人林峰不能缴清部分的二分之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