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方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6********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72民初463号
案号
(2022)沪72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方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采荣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2,860元,由被告徐方立负担。如果被告徐方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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