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芒市芒丙鑫龙采石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331********99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31民终41号
案号
(2021)云3103执恢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芒市芒丙鑫龙采石场、姚元龙、吴稳柱、姚树策、何映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骥、刘方来、刘先长借款本金2841020元(其中宁骥1105560元、刘方来885500元、刘先长84996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宁骥、刘方来、刘先长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宁骥、刘方来、刘先长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元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03309530990H
登记机关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嘎镇勐稳村委会芒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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