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03********5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31民终41号 |
案号 |
(2021)云3103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芒市芒丙鑫龙采石场、姚元龙、吴稳柱、姚树策、何映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骥、刘方来、刘先长借款本金2841020元(其中宁骥1105560元、刘方来885500元、刘先长84996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宁骥、刘方来、刘先长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宁骥、刘方来、刘先长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