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书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81********3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31民终181号 |
案号 |
(2021)新3124执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晓毅与董书财同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董杨欣彤(****年**月**日出生)跟随董书财一起生活,婚生女董杨欣悦(****年**月**日出生)跟随杨晓毅一起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三、新q-j582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汽车和新q-21826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归董书财所有,董书财自2019年-2026年每年给付杨晓毅50000元,该款项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按期给付,杨晓毅可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新q-21826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就该车辆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夫妻共同债权归董书财所有,董书财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杨晓毅20000元;五、泽普县奎依巴格镇新城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住房归董杨欣彤、董杨欣悦所有,董书财享有居住权,但无权用该房屋抵押贷款,董书财在该房屋居住期间不能与其他异性共同生活;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执,必须自觉履行此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上诉人董书财已预交),由董书财负担1400元,由本院退还给董书财140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