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7********075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民终1568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000元;二、维持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该质保金之日止);三、撤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孙宏伟、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宏伟、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两项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向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五、孙宏伟对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两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宏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12六、驳回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130元,由呼伦贝尔市东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宏伟、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130元,由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40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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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松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0005393707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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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