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2********54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金顺源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57827.73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罚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以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555%计);二、被告黄壮坤、巫燕兰、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金顺源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对被告黄壮坤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市区广达北路东侧东梯五层东套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424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59号]与普宁市流沙市区广达北路东侧西梯七层东套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4245号,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58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被告广东金顺源药业有限公司、黄壮坤、巫燕兰、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广东金顺源药业有限公司、黄壮坤、巫燕兰、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6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楚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81568298540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流沙市区赵华路西侧国税局前面华美家园A幢2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