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523民初2590号 |
案号 |
(2022)浙0523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季杰给付嘉兴银鸿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05783.47元及逾期利息(以3442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以205783.4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92元,合计诉讼费4102元,由嘉兴银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季杰负担38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