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1481号
案号
(2022)沪0118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023,235.21元;二、被告安徽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576.7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4,736.5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6,921.9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廖勇对被告安徽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主文第一项应付货款中的656,313.27元,及第二项中以211,576.7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4,736.5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9.1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安徽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廖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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