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钮伟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4634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钱月萍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562.92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14352.12元,此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2、被执行人钮伟丰、康志平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16元、诉讼费3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